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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实践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7-18 [来源]: [浏览次数]: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实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提高新时代人才自主培养质量,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校外培养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异地研究生培养的意见》《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实践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因培养需要,离开学校本部前往高校、企业、科研院所、依托二级学院建立的异地研究院等校外单位开展学习科研、交流交换、实习实践等活动,且连续超过15天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本办法所指的校外单位包括本地单位和异地单位,分为研究生自行联系、课题组(导师)组织和校院组织等类型。

研究生学籍所在培养单位(以下简称校内培养单位)为研究生校外学习实践的第一责任单位,须尽到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研究生校内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培养过程管理。辅导员应履行岗位职责,协助导师开展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和沟通联系。研究生本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外期间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安全防护。校外单位须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具体可通过管理制度或协议进行明确。

第二章 校内培养单位工作要求

校内培养单位须成立研究生校外学习实践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党政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导师代表、辅导员和办公室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统筹协调研究生校外学习实践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工作组每学期应召开专题会议,对研究生校外学习实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进行研究。

对校院组织的校外学习实践,工作组须做好沟通协调与监督检查,签订三方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各方管理权责,确保为研究生在外期间购买保险,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科研、日常生活、健康安全等条件保障和法律援助。对课题组(导师)组织的校外学习实践,工作组应督促并指导课题组(导师)落实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要求。对研究生自行联系的校外学习实践,工作组应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把关,督促学生与校外单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对校院组织的校外学习实践,工作组须在研究生校外学习实践所在单位或城市,按照不低于1:200的标准配备专兼职学生管理人员,指定1名学生工作负责人,负责人应全面掌握研究生在外期间的思想动态、心理状态、行为表现和学习生活情况,落实请销假要求,加强谈心谈话,做好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每周更新研究生在校离校工作台账,每月向校内培养单位进行工作汇报。对课题组(导师)组织的校外学习实践,工作组须做好工作指导,督促课题组(导师)在校外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研究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对研究生自行联系的校外学习实践,工作组须加强教育引导,要求研究生明确校外单位联系人,提供实习实践协议等材料。

工作组应建立相互协同的常态化联系学生机制,实现多重覆盖,杜绝失察失管,掌握研究生校外培养期间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健康情况,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导师应加强培养过程管理,通过组会或谈话沟通等方式与相关研究生每月至少联系1次;辅导员应加强日常管理和沟通联系,通过研究生骨干等方式做到全面覆盖,每周联系并更新研究生在校离校工作台账;办公室应按要求做好各项事项的通知、办理等工作。

工作组应充分整合育人资源,压实校外学习实践教育管理责任,畅通信息反馈渠道,组织人员每年赴异地研究院等培养人数超过10人的校外单位或地区至少开展1次实地走访,及时全面掌握研究生校外学习实践情况,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辅导,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发生紧急情况时,校外单位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人、专兼职学生管理人员、联系人等须第一时间介入处置并及时与校内培养单位取得联系。校内培养单位与校外单位须同步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妥善进行处理。

工作组须安排开展研究生校外学习实践前置教育,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网络安全教育、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交通安全、保密知识、心理调适、紧急事件应对与求助等内容,明确校外学习实践期间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研究生在外期间管理要求

研究生参加校外学习实践须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相关情况,确定紧急联系人、校外单位联系人等信息,签订安全承诺书,经校内培养单位导师、辅导员、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学生工作领导审批通过后,报学校备案。研究生离校前还须按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研究生在校外学习实践期间应按预定的区域、既定任务与时间进行,遵守国家和所在地区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校外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与校内培养单位主动联系,每周向导师汇报学习实践进展,如遇特殊情况须及时向导师和辅导员报告。

研究生校外学习实践不得影响学校安排的正常学术、科研等工作。因违反本办法而未能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撰写,导致无法按时毕业或无法获得学位的,或者因违反本办法发生意外伤害的,由研究生自行承担后果。研究生完成校外学习实践返校后,应及时向导师、辅导员报到并汇报培养情况。

赴异地学习实践时间超过6个月的研究生党员,原则上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至校外单位党组织,其中出国(境)异地培养的研究生,须通过“智慧党建平台”办理保留组织关系手续,期间所属党支部要安排专门联系人做好定期联系和记录,返回后及时通过“智慧党建平台”办理恢复组织关系手续,按照要求恢复组织生活。赴异地学习实践时间不足6个月且未转移组织关系的研究生党员,由校内党组织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应以适当方式参加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有意向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研究生、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在异地培养期间,由校内党组织和异地培养单位党组织共同做好发展培养工作。

第四章 异地研究院工作要求

承担培养职能的异地研究院每学期应向学校备案进入异地研究院开展学习实践的研究生名单,科学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提供教学实践场地保障。研究生主干课程应在学校本部完成,其中专业核心课程应在学校本部开设,前沿课、专业选修课、校企实践课等可在所在地开设。异地研究院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把关,接受学校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的线上和线下督查,授课数据应对接学校数据中台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异地研究院应完善协同育人机制,高标准选聘校内导师和企业导师,开展常态化培训,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师德师风和指导责任落实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导师尤其是兼职导师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人才培养,切实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到实处。

第五章 附则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研究生工作干部开展业务培训,对校外学习实践期间研究生学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研究生院组建督导组定期赴各异地研究院等研究生校外学习实践较为集中的单位开展工作检查,确保研究生校外学习实践培养质量。

其他类型研究生的校外学习实践管理由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广州研究院、杭州研究院应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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